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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增值税课税范围的重新选择

[ 来源:本站整理 | 作者:佚名 | 时间:2008-5-30 17:21:41 | 收藏本文 ]

能会出现双方谁都不愿管的状况,这对我国税收的整体利益来说是十分有害的。因此,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应当扩展至全部的服务行业,才能彻底解决上述问题与矛盾。
  3、降低了征税与纳税的效率。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不仅能够有效地计算应纳税款,更对增值税的征收起到内在约束的稽核作用,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效率。因为交易双方同时也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方和接受方,出于彼此间的利益驱使,都要求专用发票上的记载真实、准确。但这一稽核作用只有在将所有的交易都纳入到增值税的课税范围中后才能实现,而我国的增值税征收将大部分的劳务销售排除在课税范围之外,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人为地出现了许多缺口,破坏了增值税的自动稽核体制,出现税款抵扣过多或过少的现象,使税务机关不得不增加税收征管的成本,结果自然降低了增值税征管应有的效率。此外,在现代经济发展中,经济主体的经营范围跨度大,从事税法规定的兼营和混合经营的情况越来越多,我国增值税纳税人必须依法分立账册、分别记账,分别申报纳税,大大增加了纳税人为交纳增值税的额外支出,降低了纳税人的纳税效率。
  (二) 重新选择增值税范围的重要意义
  笔者建议重新选择增值税课税范围不仅仅是因为它存在着上文中所列的一系列弊端,还因为重新选择有利于实现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效率与公平,税收制度是市场经济调节经济运行的杠杆之一,市场经济要求它为经济主体的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减少对市场主体从事经济活动不当干预,保持税收中性。从上文的分析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现行增值税课税范围的选择已经造成市场主体在参与市场竞争中面临不公平的竞争环境,对其投资的方向产生非效率的干扰,违背了增值税所追求的中性价值目标,偏离了效率与公平原则。当这种不适当的干扰达到某种程度,影响经济正常发展的时候,我们就必须对其进行调整,重新选择增值税的课税范围。重新选择增值税课税范围能够基本实现普遍征收的公平效果,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降低增值税对经济运行的不适当干扰,使增值税回归中性税收的根本特征,符合经济效率的基本原则。
  三、对我国增值税课税范围重新选择的具体建议
  笔者认为,我国重新选择增值税课税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把握好重新选择增值税课税范围的尺度问题;二是重新选择的课税范围实施的步骤问题;三是确定需要免税范围问题,四是在重新选择课税范围过程中涉及某些具体行业的细节问题。
  (一)把握好增值税课税范围重新调整的尺度
  虽然理想的增值税要求将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延伸至货物生产经营和劳务提供的各行各业,以确保增值税彻底消除重复征税,有效运行增值税内在的自动抵扣机制,但是,由于税收、经济、政治等各方面的原因造成各国都不可能将增值税扩展至所有的行业。我国的增值税课税范围大小的确定除了受到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外,还要受到我国增值税征管能力、整个税收体系结构的影响。我国的增值税征管能力受经济发展水平制约比较低效,盲目大范围地扩大课税范围会造成因征税能力跟不上而导致税收效率依旧低下的尴尬局面,甚至对我国的增值税的发展还会产生不利的反向作用。目前,我国尚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发展阶段,经济发展需要以国家财政为强大后盾,盲目扩大增值税课税范围会造成营业税税基急剧缩水,导致占我国税收主导地位的流转税体系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从而阻碍我国经济的未来发展。在认清我国增值税课税范围改革的现状之后,我们也不应磨灭这样一个事实,国外实行增值税的大多数国家的课税范围远远大于我国,他们的课税范围与我国相比向前拓展至餐饮、娱乐业等,向后则推及农业生产。应该说全面和广泛是增值税课税范围发展的国际趋势。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的增值税范围的重新选择应当遵循这样的准则: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顺利运行;有利于解决我国增值税现存的矛盾而不增加新的矛盾;有利于增值税内在抵扣链条的完整,提高征管效率;有利于使我国的增值税税制设置与国际接轨。
  增值税的优势之一就是准中性特质,每一种产品或劳务无论经过多少中间环节都不会影响税收负担,为了保证这一优势的发挥,我们应当将与生产、流通环节有关的行业都纳入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否则会造成这些行业由于营业税的重复征税外加与增值税产生交集而支付的大额增值税大大加重相关行业的税负。在确定具体可以扩展课税范围之前,笔者认为有必要先对我国的第三产业作简单的介绍,这将有助于我们对增值税课税范围重新选择作进一步的阐述。我国的第三产业包括的范围很广,一般可以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流通部门,包括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仓储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等;第二层次是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部门,包括金融、保险业、地质勘查业、房地产业、公用事业、社会服务业,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和水利管理业、交通运输辅助业和综合技术服务业等;第三层次是为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居民生活质量服务的部门,包括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科学研究业、卫生业、体育业和社会福利事业等;第四层次是为社会公共需要服务的部门,包括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军队等等。笔者认为,我国的第一产业 !即农业生产行业“、第二产业中的建筑安装行业、第三产业中第一层次的全部!以及第二层次中的部分劳务行业应当尽快纳入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其中第三产业第二层次中的部分行业具体包括房地产销售行业、咨询服务业和综合技术服务业。上述这些行业与我国现行增值税法中属于课税范围的各个生产经营行业所涉及的生产、流通等中间环节密切相关,将它们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需要,是公平税负、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为在增值税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形成完整的抵扣和制约机制的需要。第三产业中的第三层次基本属于直接面向消费的行业,它们与我国现行增值税征收范围中的各行各业在税收方面的前后关联不是非常密切,重复征税的矛盾也不是非常严重,因此在近期内尚无归入增值税课税范围的必要。至于第三产业第二层次中的金融业和保险业和第四层次的公共服务行业,在近期内我国不宜考虑将其纳入增值税的课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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