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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之性质认定和立法建议

[ 来源:本站整理 | 作者:佚名 | 时间:2008-5-30 19:21:07 | 收藏本文 ]

以对悬赏广告一节作出如下规定:

1. 悬赏广告,即以广告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给付一定报酬的,广告人对实施或者完成该行为的人,负给付报酬的义务。
2. 悬赏广告是单方民事行为,一经发布,不得撤销。除非有下列事由出现:
(1)广告人能够证明指定行为的完成对广告人已无实际意义的;
(2)广告人能够证明指定行为已由其他途径完成或替代完成的;
(3)广告人已无实际履行能力的。
以(1)(2)事由撤销广告的,须于指定行为完成前,应采用于原悬赏广告相同或更多更高的形似发布。对实际行为人支出了合理费用并能够证明的,应予以赔偿,以广告中声明悬赏金额为限。
以(3)撤销广告的,应尽快采用与原悬赏广告相同或类似的形式发布。
广告人与完成指定行为人在原广告基础上又达成协议的,视为对原广告的补充,可按新协议履行。
3. 悬赏广告内容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公序良俗时,悬赏广告当然无效,自始无效。
4. 优等悬赏广告,指广告人在悬赏广告中声明仅对实施指定行为人的优胜者给付悬赏金额,仅该优胜者享有悬赏金额权利的悬赏广告
有前款情形,由悬赏广告所定的人判定实施悬赏广告指定行为的优胜者。悬赏广告中无指定判定人的,再由广告人予以判定。
实施悬赏广告指定行为的人,不得对判定中出现的实质性问题及判定结果提出异议,但对悬赏广告中判定人私自更改的,悬赏广告中判定标准私自更改的,悬赏广告中判定程序违背的除外。
5. 悬赏广告中指定的同一性质,起同一作用的行为,数人先后完成的,仅最先完成悬赏行为的人有受领悬赏金额的权利。数人同时完成悬赏行为的,应当由各行为人均等比例分配悬赏金额,但悬赏的性质决定悬赏广告中明示只能有一人受领悬赏金额的,则应当以抽签方法确定受领权人。
悬赏广告中的不属于同一性质,不起同一作用的行为,数人在一段时间内完成的,应当按各人所起作用大小来确定金额分配比例。
(1)对其行为能够构成整个工作逻辑体系必要环节的,给予最高奖励;
(2)对其行为不能构成整个工作逻辑体系必要环节的,给予一定奖励,数额须低于(1)中的行为人;
(3)对指定行为是其职务行为的,数额要低于(1)中行为人。
悬赏广告中有与前2款规定不同的声明的,依其声明。
6. 完成悬赏广告指定行为的人,即使行为时不知有悬赏广告,也有权请求给付悬赏金额。
7. 完成悬赏广告指定行为的人,自完成行为之日起一年内未请求给付悬赏金额的,广告人可以不再承担给付悬赏金额的义务。
8. 悬赏广告中对于指定行为或悬赏金额不明确,发生争议的,完成悬赏行为的人可以同广告人协商确定指定行为或悬赏金额;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酌情确定。

参考文献:
(1) 魏振瀛主编 《民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2) 梁彗星主编 《民法典草案》 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 黄立著 《民法债编总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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