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官的个性
[ 来源:转载 | 作者:佚名 | 时间:2008-5-30 19:01:20 | 收藏本文 ]
权如何公正行使[N].人民法院报.2002-10-15.
[15] 胡兴儒.法官的与时俱进品质[N].人民法院报.2002-9-5.
[16] 中国的监督甚为严密,对法官的制约包括对庭审进行电视直播,实行错案追究制,加强人大队法院的个案监督,以及实行院长检讨责任制。贺卫方.司法改革中的上下级法院关系[J].法学.1998.(9)称之为恋母情结似的监督情结。
[17] 美国1789年宪法第3条第1款规定,最高法院和低级法院的法官,如尽忠职守,应继续任职,并按期接受俸给作为对其服务之报酬,在其任职期间,该项俸禄不得削减。媒体对审判过程的监督又因为蔑视法庭之达摩克利斯之剑而备受限制。
[18] 贺卫方.司法改革中的上下级法院关系[J].法学.1998.(9).
[19] 贺卫方.司法改革中的上下级法院关系[J].法学.1998.(9);异哉所谓检察官起立问题者——与龙宗智先生商榷[J].法学.1997.(5).认为法官不受敬重,国家走向衰亡。中国检察官在法庭上起立,英国法官及律师等在法庭上的一系列仪式,都是为了树立法官的自豪感与荣誉感。
[20] 宋冰编.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21] 马克斯恩格斯全集[Z].第1卷.
[22] 张志铭.从“法官精英化”到“法官职业化”[N].人民法院报.2002-7-26.
[23] 何苏芹.法官的诚信是司法公正的根基[J].海口审判.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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